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
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
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將本「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IBM" 係指美商萬國商業機器公司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於 http://www.ibm.
com/software/sla/ 網站取得。本「授權手冊」亦可能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
「程式」。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
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應保留「程式」之「權利證明書」,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程式」特定層級。該層級係依處理器或使用者之數目認定
之。 貴客戶若要求提供保固服務或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若 IBM 未提供「權利證明書」
予 貴客戶,則 IBM 得接受提供「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指 IBM 或其轉銷商)所提供之原有已付款銷貨收據或其他
銷貨紀錄,惟該收據或紀錄需指明「程式」名稱與所得使用層級。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授權手冊」以及「權利證明書」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
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若本合約之條款與「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合約」有牴觸,則依後者合約條款之規定。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依「權利證明書」所載使用層級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包括備份),以支援該使用目的。
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
「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於安裝該昇級版後不得再使用昇級前之「程式」,亦不得將昇級前之「程式」轉讓予他人使
用。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均業經 貴客戶授權,並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本
與其「權利證明書」。
退款保證
若 貴客戶因故不滿意本「程式」,且 貴客戶為原始被授權人,則 貴客戶得索回原已付款項,惟 貴客戶需於發票日三十天
內將本「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還提供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已付款項。
程式轉讓
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貴客戶始得轉讓本「程式」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 貴客戶轉讓本「程式」之同時,亦應交付
一份本合約之拷貝,包括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轉讓後, 貴客戶即不得繼續使用本「程式」。
2. 費用
「程式」授權應付金額係一次收足之費用。
一次收足之費用係基以「權利證明書」所載明之可使用層級而定。IBM 將不退還 貴客戶之應付或已付費用,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若 貴客戶欲增加使用層級,請通知 IBM 或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並支付相關費用。
若政府針對本「程式」收取稅捐(不包括 IBM 之營利所得稅), 貴客戶同意支付指定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免繳證明文件。自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日起所生個人財產稅,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3. 有限保證
IBM 保證當本「程式」在特定運作環境下,符合其規格。此項保證僅適用於本「程式」未經修改之部分。IBM 不保證本「程式」
絕不中斷或全無錯誤或 IBM 將更正所有錯誤。使用本「程式」所生之結果,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IBM 提供存取權予 貴客戶,使 貴客戶得以存取內含下列項目相關資訊之 IBM 資料庫,且不另收任何費用:本「程式」
之已知瑕疵、瑕疵更正、限制及略過。請查閱 IBM Software Support Guide,以取得進一步資訊,其網址如
下:http://www.ibm.com/software/support。自原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之日起算,IBM 至
少會保留此資訊一年(「保證期間」)。
於保證期間內,倘本「程式」之功能無法符合其規格,且所生問題無法藉由 IBM 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獲得解決, 貴客戶得將本
「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以取回原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
與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原付款項。
本條保證是 貴客戶的僅有保證且取代其他一切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包括但不限於可售性及符合特定效用之保證)。倘法律規定不得
排除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上述除外條款則不適用,惟該默示之保證僅於保證期間內有效。
此等保證事項賦予 貴客戶如上所述的特定法定權利,此外, 貴客戶亦可能享有其他權利,視所適用之準據法規定而定。
4.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
償責任上限。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
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5.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此等資訊之處理
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
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5.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6.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
「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6.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台灣:有限保證(第三節):最後一段刪除。
Z125-3301-12 (11/2002)
授權手冊
除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WebSphere Business Integration Message Broker with
Rules and Formatter Extension for Multiplatforms V5.0
程式編號:5724-E73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2
條款說明: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
"1" 本「程式」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唯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
"2" 未支付額外的授權費用前,您不得複製或使用本「程式」於其他電腦上。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排除元件
縱使 貴客戶與 IBM 或與 IBM 相關之公司或關係企業(以下統稱 IBM)之其他合約中另有規定,下列條款仍適用於所
有「排除元件」:(a) 所有「排除元件」均以「現狀」提供;(b) IBM 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條件,其中包括且不限
於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之之默示保證與條件;(c) 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要求,IBM 均不
對 貴客戶負責或賠償;(d) 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IBM 概不負責。
以下為「排除元件」:
ICU 1.8
XML4C 3.3.1
XML4J V3.2.1
WorkBench 2.02
infozip as supplied by ISMP V4.5.3
New Era of Networks - Rules and Formatter
程式特別條款
計費與授權使用管理
本程式之授權使用以「處理器授權單位」(PLU) 為計費基礎。在任何伺服器上使用本程式時,需為執行任何一份本程式之伺服器所
含各處理器或對稱多重處理器向 IBM 或 IBM 事業夥伴取得一個 PLU。本程式之分配管理系統元件安裝其中之每部伺服器機
器都需要 PLU。若本程式安裝架構移至有更多處理器之伺服器機器上,或在本程式安裝其中之伺服器機器上加入任何額外處理器,
則 貴客戶亦必須取得對應數目之額外 PLU。
不符合適當 PLU 數目之需求將使本授權之各項條款失效。授權使用管理軟體可用於監督是否遵守該項規定。
本程式中任何其他元件部分均不需另外取得個別的伺服器授權。
貴客戶應該保留原始產品和所有 Passport Advantage 文件作為權利證明書。
本程式各元件也適用如下所述的特定限制。
WebSphere MQ
「本程式」內含一份 IBM WebSphere MQ。每一份權利證明書均授權 貴客戶得結合本程式之使用,而安裝及使用
WebSphere MQ,如下所示:
貴客戶得安裝兩份 WebSphere MQ,以搭配本程式使用。
貴客戶僅得搭配針對本程式產生之訊息使用 WebSphere MQ,不得將其用於其他用途。(若欲將 MQSeries 用於
任何其他目的, 貴客戶需取得內含此類 WebSphere MQ 軟體產品使用授權之個別(不受限制)權利證明書。)
DB2 元件
本程式內含 IBM DB2 Universal Database 之若干部分 ("DB2")。每一份本程式權利證明書均授
權 貴客戶僅得於 貴客戶之本程式授權使用範圍內為與之程式結合而安裝及使用二份 DB2 元件,以儲存及管理本程式所使用及產生
之資料,不得將其用於其他資料管理用途,尤其不得用於應用資料。比方說,本授權不包含為查詢或產生報告之需要,而包括自其他應用程
式的資料庫入埠連線。 貴客戶僅得於 貴客戶之程式所提供之配置管理程式元件所在相同工作站上安裝及使用一份該等 DB2 元
件。第二份 DB2 元件僅得供本程式之分配管理系統元件使用。
Microsoft(R) Data Access 元件
本程式內含一份 Microsoft Data Access Components ("MDAC")。 貴客戶使用
MDAC 時,需遵守「Microsoft 軟體使用者授權合約」條款之規範,該合約條款檢附於本程式的補充光碟內。
特此聲明, 貴客戶未被授與任何權利將 MDAC 再行散佈。若 貴客戶希望獲得再散佈 MDAC 之權利或授權, 貴客
戶應與 Microsoft Corporation 聯繫,以取得所需之授權。MDAC 發行後,可透過 Microsoft
Corporation 位於 HYPERLINK "http://www.microsoft.com/data/download.htm" 之網
頁,與 Microsoft Corporation 聯繫,以達成前述取得授權之目的。
請注意:Microsoft Corporation 保留其自行決定之權利,得以在任何時間,刪除 MDAC 下載服務,並得
變更、移動或移除前述網頁。
使用 Hewlett Packard Java RTE V1.3(僅適用於 HP-UX)
本程式之 HP-UX 版本內含 Hewlett Packard ("HP") 所提供之「Java 執行環境
("RTE")」。HP RTE 之任何使用均應遵循 HP 軟體授權與保證條款之規範。本程式使用者於安裝本程式時將被要求表示接受 HP 授權
與保證條款。
若 貴客戶無法接受 HP 授權及保證條款, 貴客戶應立即將本程式歸還 貴客戶之供應商,以退回 貴客戶因購買本程式
而支付之全部金額。
DataDirect ODBC Driver Manager 元件
本程式的若干部分係為 DataDirect Technologies 的著作權,1991 - 2002。
IBM 規則與格式製作器
WebSphere Business Integration Message Broker with Rules
and Formatter Extension 內含若干 Sybase, Inc. 授權提供之「規則及格式製作器」著作物
(R+F 程式碼)。
下列規定適用於 R+F 程式碼相關事項:
- 貴客戶不得讓與或轉讓任何 R+F 程式碼予任何一般使用者;
- Sybase, Inc. 拒絕承認與本程式所含 R+F 程式碼之使用相關之一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可商用性或符合特定效
用之任何保證;及
- Sybase, Inc. 就一切與 R+F 程式碼有關之索賠要求應為 貴客戶承擔之總賠償責任,不得超過 貴客戶就
本程式支付之金額。
WebSphere MQ 傳輸限制
每一份 WebSphere Business Integration Event Broker、WebSphere
Business Integration Message Broker 授權均授與被授權人下列權利:
1. 最多得連接 500 個 WebSphere MQ Telemetry 傳輸端點;
2. 最多得連接 5 個 WebSphere MQ 多重播送傳輸端點;
3. 最多得連接 10 個 WebSphere MQ 即時傳輸端點;
4. 最多得連接 25 個 WebSphere MQ 服務程式傳輸端點。
稱 WebSphere MQ Telemetry 傳輸端點者,係指一配置後得利用 Telemetry 傳輸功能與分配管理
系統相互作用,包括藉由中間路由器、閘道、裝置或伺服器所連接之裝置。
稱 WebSphere MQ 即時傳輸端點者,係指一利用本產品所提供之即時用戶端與分配管理系統相互作用之伺服器或工作站。
稱 WebSphere MQ 多重播送傳輸端點者,係指一配置後得利用「可靠多重播送傳訊」通訊協定或其他多重播送通訊協定與
分配管理系統相互作用,包括藉由中間路由器、閘道、裝置或伺服器所連接之裝置、伺服器或工作站。
稱 WebSphere MQ Web 服務程式傳輸端點者,係指一配置後得利用原生 HTTP 訊息通訊協定與分配管理系統相
互作用,包括藉由中間路由器、閘道、裝置或伺服器所連接之應用程式。
WebSphere Business Integration Connection Pack - 授權延伸
本程式被授權使用者欲取得單一選定傳輸之 WebSphere MQ 傳輸端點授權範圍外之授權時,應購買
WebSphere Business Integration Connection Pack。
1. WebSphere MQ Telemetry 傳輸授權延伸 - 每一份 WebSphere MQ
Telemetry 傳輸授權延伸均授權被授權人得將額外之 1,000 個 Telemetry 端點連接至一份獲完整授權之本程式。
2. WebSphere MQ 多重播送傳輸授權延伸 - 每一份 WebSphere MQ 多重播送傳輸授權延伸均授權被
授權人得將額外之 10 個多重播送端點連接至一份獲完整授權之本程式。
3. WebSphere MQ 即時傳輸授權延伸 - 每一份 WebSphere MQ 即時傳輸授權延伸均授權被授權人得
將額外之 20 個端點連接至一份獲完整授權之本程式。
4. WebSphere MQ Web 服務程式傳輸授權延伸 - 每一份 WebSphere MQ Web 服務程式傳輸
授權延伸均授權被授權人得將額外之 50 個端點連接至一份獲完整授權之本程式。
每一授權延伸套件僅得用於 Web 服務程式端點、即時端點、多重播送端點或 Telemetry 端點其中之一,不得混合使
用。
使用不同機器上之元件
本程式由數個元件所組成:
1. 訊息分配管理系統
2. 配置管理程式
3. 使用者名稱使用者
4. 資料庫管理程式
5. Message Broker Toolkit for WebSphere Studio
每一元件每次最多僅得安裝於一部機器上(Message Broker Toolkit for WebSphere
Studio 除外,此軟體得安裝於多部機器上),但僅得結合相同之訊息分配管理系統機器而使用此等元件。
貴客戶可在分配管理系統元件之同一部伺服器機器上,或在 Intel 型 (*) 機器上,使用本程式之配置管理程式。*
Intel 機器內含相容的處理器,例如 Cyrix 和 AMD。(Intel 是 Intea Corporation 在美國和/或其
他國家的商標。)
單元測試
依本程式授權規定,僅得由單一程式開發人員於單一 Microsoft(R) Windows 機器上安裝本程式各元件,但需以
「單元測試」為目的,並以下列用途為限:即測試該程式開發人員所撰寫或產生之程式碼,以確認該程式碼之運作是否符合設計所預期之效
果。每一份授權均不容許下列用途:
1. 於該程式開發人員之機器以外之伺服器上測試應用程式
2. 與任何生產應用程式或系統交換訊息
3. 模擬生產工作量
4. 測試任何程式碼、應用程式或系統之可調整性
附註
Microsoft 和 Windows 是 Microsoft Corporation 在美國和/或其他國家的商標。
其他公司、產品和服務名稱,可能是第三者的商標或服務標誌。
Message Brokers Toolkit for WebSphere Studio
本程式內含一份 Message Brokers Toolkit for WebSphere Studio,此軟體相關說明
如下:
i) 內含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http://www.apache.org/)所開發
之軟體;
ii) 係以 Eclipse 專案技術為基礎(請造訪 http://www.eclipse.org);及
iii) 需遵循下列 Eclipse.org 軟體使用者合約規定
Eclipse.org 軟體使用者合約
2002 年 6 月 17 日
ECLIPSE.ORG 製作開放原始碼專案適用之軟體、文件、資訊及/或其他著作物(合稱「內容」)。該內容之使用受本合約條
款及/或以下所載或參照之授權合約或注意事項中之條款規範。 貴客戶於使用內容後,即表示同意於使用該內容時應受本合約及/或以
下所載或參照之任何適用授權合約或注意事項中之條款規範。若 貴客戶不同意本合約之條款及/或以下所載或參照之任何適用授權合約
或注意事項中之條款,則不得使用本內容。
除非下文另有規定,否則皆依 Common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0 ("CPL") 條款之規
定將 Eclipse.org 所提供之一切內容提供予 貴客戶。本內容檢附一份 CPL,此份 CPL 亦可自 http:
//www.eclipse.org/legal/cpl-v10.html 取得。依 CPL 之目的,「程式」意指「內容」。
本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原始碼、目的碼、文件及位於 CVS 模組(「模組」)內之 Eclipse.org CVS 儲存庫(「儲
存庫」)中之其他檔案,或得以下載保存檔之其他檔案(下載程式)。
本內容得分配至外掛程式(「外掛程式」),外掛程式片段(「片段」)及特殊裝置(「特殊裝置」)中。特殊裝置係指由一或多個外掛
程式及/或片段以及相關著作物構成之軟體組。檔名為 "feature.xml" 之檔案可能內含一份特殊裝置之相關外掛程式及/
或片段之名稱與版本號碼清單。外掛程式與片段均位於命名為 "plugins" 之目錄,特殊裝置則位於命名為
"features" 之目錄。
特殊裝置亦可能包含其他特殊裝置(「內含式特殊裝置」)。檔名為 "feature.xml" 之檔案可能內含一份內含式特殊裝
置之名稱與版本號碼清單。
規範外掛程式與片段之條款應內含於檔名為 "about.html"(「相關規定」) 之檔案中。特殊裝置與內含式特殊裝置之規
範條款應內含於檔名為"license.html"(「特殊裝置授權」)之檔案中。相關規定與特殊裝置授權可能位於下載程式或模組
之任一目錄中,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位置:
頂層目錄(根目錄)
外掛程式與片段目錄
特定外掛程式之 "src" 目錄之子目錄
特殊裝置目錄
附註:倘使用 Eclipse Update Manager 安裝 Eclipse.org 所提供之特殊裝置時, 貴客戶
於安裝程序進行中,將需同意一份授權(「特殊裝置更新授權」)。若該特殊裝置中含有內含式特殊裝置,則特殊裝置更新授權應會提供內
含式特殊裝置規範條款予 貴客戶,或告知 貴客戶自何處檢視該等條款。 貴客戶可於 "feature.
properties" 檔案之「授權」內容中檢視特殊裝置更新授權。該等相關規定、特殊裝置授權及特殊裝置更新授權內含有關 貴客戶使用該目錄中之相
關內容時應遵守之條款(或該等條款之參照)。稱相關規定、特殊裝置授權及特殊裝置更新授權者,亦得指 CPL 或其他授權合約、注
意事項或條款。 貴客戶於使用本內容之前,應先閱讀及接受一切該等條款。若未能提供相關規定、特殊裝置授權及特殊裝置更新授權時
,請聯絡 Eclipse.org,以判斷該特殊內容之規範條款。
本內容可能包含加密軟體。 貴客戶目前所在國家/地區,可能就加密軟體之進口、持有與使用,及/或再出口至其他國家/區域等事
項訂立限制規定。於使用任何加密軟體之前,請先查明該國家/地區就加密軟體之進口、持有或使用及再出口等事項之相關法令及政策,以
確認是否合法。
Treeview
本程式內含一份 Treeview's JavaScript(取自 www.Treeview.net)。 貴客戶使用之
Treeview JavaScript(屬於本程式之一部分)時,應受 IPLA 及本授權手冊條款之規範。 貴客戶不得擷取
Treeview JaveScript 並將之使用於其他應用程式或程式。
D/N: L-TMAN-5JFEQG
P/N: L-TMAN-5JFE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