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对象

开始之前:

要执行此任务,必须先完成下列任务:

您可以在消息定义文件中复制对象,例如局部元素对象的消息,或者复杂类型对象的类型。 要复制对象:

  1. 切换到“代理应用程序开发”透视图
  2. 确保“大纲”视图在“代理应用程序开发”透视图中可见。 如果“大纲”视图不可见,请从工作台菜单,单击窗口 > 显示视图 > 大纲
  3. 在“大纲”视图中,右击您要复制的消息模型对象(例如,消息中的局部元素),然后在弹出菜单上单击复制 另外,还可以在消息定义编辑器概述选项卡中右击对象,然后在弹出菜单上单击复制

现在,对象已复制。

相关概念
消息模型对象
相关任务
粘贴对象
记录对象
相关参考
消息模型对象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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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IBM Corporation 1999, 2006 最后一次更新时间: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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