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贴对象

开始之前:

要执行此任务,必须先完成下列任务:

您可以粘贴先前在同一个消息定义文件中复制的对象,例如局部元素对象的消息,或者复杂类型对象的类型。

您只能在同一消息定义中复制和粘贴对象。您无法将复制的对象粘贴到另一个消息定义,不管该消息定义是否在同一个消息集。

要在您要在其中复制对象的消息定义中粘贴对象:

  1. 切换到“代理应用程序开发”透视图
  2. 确保“大纲”视图在工作台“代理应用程序开发”透视图中可见。如果“大纲”视图不可见,请从工作台菜单,单击窗口 > 显示视图 > 大纲
  3. 在“大纲”视图中,右击您要粘贴对象的位置,然后在弹出菜单上单击粘贴 另外,还可以在消息定义编辑器概述选项卡中右击对象,然后在弹出菜单上单击粘贴。 该对象以缺省的名称出现在新位置,如果您需要,可以更改其名称。
  4. 输入对象的新名称,或按 Enter 以接受缺省值。
    注: 当您在消息集内复制和粘贴对象时,如果该对象存在物理属性,这些设置并不粘贴,而是设置为缺省值。
    提示: 如果无法从这两个菜单中的任何一个选择粘贴,这表明您正尝试将对象粘贴到无效的位置。例如,如果您尝试将复杂类型粘贴到局部元素,就会发生此情况。
相关概念
消息模型对象
相关任务
复制对象
相关参考
消息模型对象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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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IBM Corporation 1999, 2006 最后一次更新时间: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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