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
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
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將本「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IBM"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於 http://www.ibm.
com/software/sla/ 網站取得。本「授權手冊」亦可能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
「程式」。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
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應保留「程式」之「權利證明書」,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程式」特定層級。該層級係依處理器或使用者之數目認定
之。 貴客戶若要求提供保固服務或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若 IBM 未提供「權利證明書」
予 貴客戶,則 IBM 得接受提供「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指 IBM 或其轉銷商)所提供之原有已付款銷貨收據或其他
銷貨紀錄,惟該收據或紀錄需指明「程式」名稱與所得使用層級。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授權手冊」以及「權利證明書」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
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若本合約之條款與「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合約」有牴觸,則依後者合約條款之規定。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依「權利證明書」所載使用層級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包括備份),以支援該使用目的。
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
「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於安裝該昇級版後不得再使用昇級前之「程式」,亦不得將昇級前之「程式」轉讓予他人使
用。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均業經 貴客戶授權,並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本
與其「權利證明書」。
退款保證
若 貴客戶因故不滿意本「程式」,且 貴客戶為原始被授權人,則 貴客戶得索回原已付款項,惟 貴客戶需於發票日三十天
內將本「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還提供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已付款項。
程式轉讓
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貴客戶始得轉讓本「程式」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 貴客戶轉讓本「程式」之同時,亦應交付
一份本合約之拷貝,包括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轉讓後, 貴客戶即不得繼續使用本「程式」。
2. 費用
「程式」授權應付金額係一次收足之費用。
一次收足之費用係基以「權利證明書」所載明之可使用層級而定。IBM 將不退還 貴客戶之應付或已付費用,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若 貴客戶欲增加使用層級,請通知 IBM 或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並支付相關費用。
若政府針對本「程式」收取稅捐(不包括 IBM 之營利所得稅), 貴客戶同意支付指定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免繳證明文件。自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日起所生個人財產稅,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3. 有限保證
IBM 保證當本「程式」在特定運作環境下,符合其規格。此項保證僅適用於本「程式」未經修改之部分。IBM 不保證本「程式」
絕不中斷或全無錯誤或 IBM 將更正所有錯誤。使用本「程式」所生之結果,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IBM 提供存取權予 貴客戶,使 貴客戶得以存取內含下列項目相關資訊之 IBM 資料庫,且不另收任何費用:本「程式」
之已知瑕疵、瑕疵更正、限制及略過。請查閱 IBM Software Support Guide,以取得進一步資訊,其網址如
下:http://www.ibm.com/software/support。自原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之日起算,IBM 至
少會保留此資訊一年(「保證期間」)。
於保證期間內,倘本「程式」之功能無法符合其規格,且所生問題無法藉由 IBM 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獲得解決, 貴客戶得將本
「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以取回原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
與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原付款項。
本條保證是 貴客戶的僅有保證且取代其他一切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包括但不限於可售性及符合特定效用之保證)。倘法律規定不得
排除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上述除外條款則不適用,惟該默示之保證僅於保證期間內有效。
此等保證事項賦予 貴客戶如上所述的特定法定權利,此外, 貴客戶亦可能享有其他權利,視所適用之準據法規定而定。
4.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
償責任上限。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
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5.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此等資訊之處理
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
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5.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6.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
「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6.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台灣:有限保證(第三節):最後一段刪除。
Z125-3301-12 (11/2002)
授權手冊
除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Desktop for Linux and Windows, Version
6.0.0.1, J2C Feature
程式編號:5724-J19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本「程式」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惟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程式模組散布應注意事項
若 貴客戶所開發之應用程式係依附於以下所列檔案或模組、或以下所指目錄中之檔案或模組,則 貴客戶得依下列條款散布此等檔
案或模組:
1) 此等檔案或模組需採用目的碼格式。
2) 倘因使用或散布 貴客戶之應用程式致第三人提出任何主張時, 貴客戶應賠償 IBM 或提供 IBM 產品之第三人
(「第三人」)。
3) 貴客戶不得使用與原始檔/模組相同的路徑名稱。
4) 未事先經 IBM 或第三人書面同意, 貴客戶不得使用 IBM 或第三人之名稱或商標銷售 貴客戶之應用程式。
5) IBM 或第三人以「現狀」提供此等檔案或模組之複本,亦即, 貴客戶需自行負責 貴客戶之應用程式之所有技術協助。
6) 於 貴客戶與收受人所訂授權合約中, 貴客戶應告知收受人就此等檔案或模組 1) 不得用於啟用該應用程式以外之用途
;2) 不得複製(但用於備份者不在此限);3) 不得再散布;或 4) 不得逆向組合、逆向編纂或以其他方法解譯。
Runtime modules in the following:
rwd\eclipse\plugins\com.ibm.etools.webtools.wdo.
domino_6.0.0.1\lib\wpai.mediators.domino.jar
rwd\eclipse\plugins\com.ibm.etools.webtools.wdo.
domino_6.0.0.1\lib\NCSO.jar
rwd\eclipse\plugins\com.ibm.etools.resources.
common_6.0.0.1\Struts\Struts.Portlet WPS5.1/*.jar & *.tld
portal\eclipse\plugins\com.ibm.etools.struts.portlet.
standard.examples_6.0.0.1\zips\SPF_WP51_JSR168/*.zip
runtimes\portal_v50_stub\pb\lib\pbportlet.jar
當 貴客戶之應用程式中含有上述參考檔案/模組之拷貝時,必須為如下之權利標示:
"CONTAINS
Runtime Modules of
IBM Rational Desktop for Linux and Windows, Version
6.0.0.1, J2C Feature
(c) Copyright IBM Corporation 2000-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排除元件
縱使 貴客戶與 IBM 或與 IBM 相關之公司或關係企業(以下統稱 IBM)或與提供 IBM 產品任何第三人(「第三
人」)簽訂之其他合約中另有規定,下列條款仍適用於所有「排除元件」:(a) 所有「排除元件」均以「現狀」提供;(b) IBM 與
第三人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條件,其中包括且不限於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之之默示保證與條件
;(c) 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要求,IBM 與第三人均不對 貴客戶負責或賠償;(d) 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直
接、間接、附帶、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IBM 與第三人概不負責。
下列為「排除元件」:
Eclipse Platform 3.0.2
Eclipse Platform 3.0.2 Classes
第三人程式碼
本程式及本程式未來更新版與修訂程式含有某些第三人元件,該元件係依與本合約提供之條款提供,或應由 IBM 或由提供
IBM 產品之第三人(「第三人」)提供予 貴客戶特定注意事項及資訊。對於每項此類第三人元件,IBM 或第三人會於
"README" 檔(或修訂程式包含更新檔所檢附之更新 "README" 檔)或此類 "README" 檔(應含有相關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及
其他相關資訊)所提及之檔案中指出該第三人元件,或該第三人元件本身包含或檢附其授權合約(如在安裝或啟動此等元件之時提供,或檢
附於此等元件標題為 "README"、"COPYING"、"LICENSE" 或類似標籤之檔案中,或在本程式有書面文件時併
入此書面文件)。 貴客戶所用第三人元件倘含有或檢附有授權合約,或者, IBM 或第三人於上述其中一個 "README"
檔(或 "README" 檔內提及之檔案)中有指明其授權合約, 貴客戶必須遵循該等授權合約之條款,而非本「合約」。在初次
安裝此等第三人元件(因而得以存取適用之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及資訊)之後,倘 貴客戶使用或沒有解除安裝此等第三人元件,即表
示 貴客戶認可及同意所有此等授權合約、注意事項和資訊,包括僅以英文版本提供者。 貴客戶同意檢閱本程式更新檔及修訂程式包檢附
之任何更新的 "README" 檔。
本程式包含下列第三人元件:
Eclipse Platform 3.0.2 (source code only)
程式特別條款
基於本「授權手冊」之目的,本程式由上文之「程式名稱」下所載之 J2C 特殊裝置所組成。
貴客戶之本程式使用行為受相同授權合約,及 貴客戶業已同意而檢附於 IBM Rational Software
Architect、IBM Rational Application Developer 及/或 IBM Rational Web
Developer 之相關文件,以及與下述額外條款於之後修改者所規範。
Eclipse
下列「排除元件」係自 Eclipse Foundation 中取得:Eclipse Platform 3.0.2(於此稱
為「Eclipse 程式碼」)。於「Eclipse 程式碼」目錄下之 "about.html" 檔(以下簡稱「關於檔案」)
相關者中可獲得「Eclipse 程式碼」之通知及重要訊息,包括取得原始碼之說明。縱使「關於檔案」內有任何相反規定, 貴客
戶對任何「Eclipse 程式碼」之目的碼之使用行為受本使用者授權合約條款所規範。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 ECLIPSE PLATFORM 3.0.2,包括其元件,即實際上由 ECLIPSE
FOUNDATION 本身所維護之專案(統稱「ECLIPSE 專案」)。
該等 ECLIPSE 專案為 IBM 自 THE ECLIPSE FOUNDATION 於一般公用授權合約
("CPL") 之條款下所授權,該等「ECLIPSE 專案」之捐助者(如 CPL 中之定義所示)已提供其捐助,此捐助係以「現狀」提供,不
提供任何形式之明示、默示或法定保證或條件,包括且不限於任何權利、可商用性、符合特殊目的及無侵權行為之默示保證或條件。在任何
情形下,捐助者對任何利潤損失、結餘損失、營業損失、資料損失或任何直接損害、間接損害、特殊損害、附帶損失或衍生性損害均不負賠
償責任,即使 IBM 或捐助者已被告知此等損失或損害有可能發生時亦同。IBM 授權合約中與 ECLIPSE 專案相關但不同
於 CPL 之任何條款,均由 IBM 獨自提供,而非由任何第三人(包括且不限於任何捐助者)提供。
IBM 業已對「Eclipse 程式碼」製作某些修改,該等修改稱為 "Eclipse Platform
Classes",茲列舉於下。Eclipse Platform Classes 未被貢獻予 Eclipse Foundation,因其對本
程式乃獨特的,Eclipse Platform Classes 皆依 Common Public License
("CPL") 條款而提供予 貴客戶,而非依照本「IBM 程式授權合約」,於與本程式一併提供之 "oslpexsrc.zip" 檔案中
可取得此等額外 IBM 修改之原始碼, 貴客戶可於 "RSA RAD RWD ReadMe (GA)" 檔案中取得一份
CPL。
com.ibm.lpex.alef.LpexTextViewer.java
com.ibm.lpex.alef.LpexTextViewerHoverManager.java
com.ibm.lpex.alef.LpexAnnotationBarHoverManager.java
com.ibm.lpex.alef.LpexSourceViewer.java
com.ibm.lpex.alef.LpexVerticalRuler.java
com.ibm.lpex.alef.VisualAnnotationModel.java
com.ibm.lpex.alef.DefaultEncodingSupport.java
com.ibm.lpex.alef.LpexTextEditor.java
com.ibm.lpex.alef.LpexAbstractDecoratedTextEditor.java
com.ibm.lpex.alef.LpexAbstractTextEditor.java
com.ibm.lpex.alef.EditorStatusLine.java
com.ibm.lpex.alef.LpexStatusTextEditor.java
package com.ibm.lpex.alef.contentassist..
J2C 技術
貴客戶之程式複本可能包括 J2C 連接器技術,若有包括該技術,則適用下列資訊:
IMS:
本程式包含 JCA 1.0 與 JCA 1.5 IMS 資源配接器,此等資源配接器係就寫入或產生程式碼之目的發揮作用,然
就任何本程式所寫入或產生程式碼之單元測試, 貴客戶至少需取得一份 IMS V9 授權。 貴客戶無權就生產之目的使用本程
式內所提供之資源配接器,若 貴客戶欲就生產目的使用 IMS Connector for Java 資源配接器,請參照於
www.ibm.com/ims 網站中之 IMS Connector for Java 規定。
CICS:
本程式亦包含一份 J2EE Connector CICS(「連接器」),亦即名為 cicseci.rar 與
cicsepi.rar 之程式檔案內所提供者。 貴客戶僅限於就單元測試用途而安裝及使用本連接器,且此項測試作業僅限於測試程式開發者所撰
寫或產生之程式碼,以驗證該程式碼之運作是否與設計相符。Connector:(i) 得安裝於與本程式所在機器不同之機器;
(ii) 僅限於與隨同本程式出貨之 CICS Transaction Gateway 搭配使用;及 (iii) 不得用於任何生產用
途。
JCA:
本程式授權使用者得於其企業內自由散布由本程式提供並內含於名為 'cicseci.rar' 之檔案內之 Java
Connector Architecture (JCA) 資源配接器,以及由本程式提供並內含於名為 'ctgclient.jar' 檔案中
之 Java 用戶端類別,然不得就生產之目的為之。選擇散布該等用戶端類別之授權使用者應負擔散布類別之支援與維護責任。IBM
同意本程式授權使用者於確認符合下列事項下得散布:
(i) 未自 'JAR' 或 'RAR' 檔之原始格式修改該檔案;
(ii) 僅限於本程式支援之 Java 環境內使用 'JAR' 或 'RAR' 檔;及
(iii) 於相同或高於 'ctgclient.jar' 或 'RAR' 檔案版本之版本層次與 CICS
Transaction Gateway 進行一切通訊。
IBM WebSphere Studio COBOL for Windows:
「COBOL 編譯器元件」: 本程式內含 IBM WebSphere Studio COBOL for Windows
之若干部分,本程式內含之 COBOL 編譯器元件之使用僅限於由 IBM Rational Application
Developer 及 IBM Rational Software Architect 之內部元件,就匯入 COBOL 資料結構之
Meta 資料之目的而使用, 貴客戶不得就生產目的使用本程式碼。
D/N: L-TATN-68KLH9
P/N: L-TATN-68KLH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