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項:請仔細閱讀

以下列出二份授權合約。

1. IBM 國際授權合約 - 程式評估
2. IBM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目的為生產用途(而非評估、測試、試用(試後再買)或示範):按一下「接受」之下方按鈕,即表示 貴 客戶完全接受全部 IBM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目的為評估、測試、試用(試後再買)或示範(統稱「評估」):按一下「接受」之下方按鈕,即表示 貴 客戶同時接受 (i) 全部之 IBM 國際授權合約 - 程式評估(「評估授權合約」);及 (ii) 全部之 IBM 國際程 式授權合約 ("IPLA")。

「評估授權合約」適用於 貴客戶之評估期。

若 貴客戶於評估期後簽訂採購合約(例如: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或 IBM Passport Advantage Express 合約)而選擇保留本程式(或取得本程式之額外份數,以供評估期後使用),則 IPLA 自 動適用。

「評估授權合約」及 IPLA 不得同時生效;其中任一合約不得修改另一合約;且此二份為各自獨立之合約。

以下為該等二份授權合約之完整內容。


國際授權合約 - 程式評估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 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 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請立即將本「程式」傳回給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式」 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IBM"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 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程式」。該「授權手冊」亦可能於 http://www.ibm. com/software/sla/ 找到。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 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以及「授權手冊」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完整合約,且取 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 1) 僅得以試用或「先使用,後付款」為基礎,並以內部評估、測試或示範等目的而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 合理數目之本「程式」拷貝(包括備份)以支援此目的。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 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本「程式」可能包含一個停用裝置,以防止試用期滿後之使用。 貴客戶不得擅改此停用裝置或本「程式」。當本「程式」不能使用前 ,貴客戶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因不再能使用本「程式」而可能造成之資料滅失。

貴客戶應 1) 保存本「程式」所有拷貝的記錄 2)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採本端或遠端方式存取), 均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試用期自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條款之日起生效,並於下列情況終止:1) 「授權手冊」中指定的期間屆滿或特定日期屆至時;或 2) 「程式」本身自動停用。於試用期間使用本「程式」毋需支付任何費用。除非 IBM 在「授權手冊」中指明 貴客戶可以保留本 「程式」, 貴客戶必須在試用期終止後十天內銷毀本「程式」及其所有「程式」拷貝。若 IBM 指明 貴客戶得保留本「程式」, 且 貴客戶亦選擇保留之,則本「程式」應受不同授權合約拘束,IBM 屆時將提供該不同授權合約予 貴客戶。此外,可能要另為計 費。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 本。

2. 無保證

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保證外,IBM 不附具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含且不限於任何相關技術支援之未侵害他人權利之保證、或可 商用性及符合特定效用等之默示保證。

該項排除亦適用於任何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非 IBM 之「程式」製造商、供應商或發行人可能提供其本身的保證事項。

除非 IBM 另行指定,否則 IBM 不提供任何技術支援。

3.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 償責任上限。

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4.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不得匯出本「程式」。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此等資訊之處理 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 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5.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6.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 「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5.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沒有適用的各國專有條款。

Z125-5543-03 (11/2003)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 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 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將本「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IBM"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於 http://www.ibm. com/software/sla/ 網站取得。本「授權手冊」亦可能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 「程式」。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 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應保留「程式」之「權利證明書」,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程式」特定層級。該層級係依處理器或使用者之數目認定 之。 貴客戶若要求提供保固服務或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若 IBM 未提供「權利證明書」 予 貴客戶,則 IBM 得接受提供「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指 IBM 或其轉銷商)所提供之原有已付款銷貨收據或其他 銷貨紀錄,惟該收據或紀錄需指明「程式」名稱與所得使用層級。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授權手冊」以及「權利證明書」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 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若本合約之條款與「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合約」有牴觸,則依後者合約條款之規定。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依「權利證明書」所載使用層級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包括備份),以支援該使用目的。 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 「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於安裝該昇級版後不得再使用昇級前之「程式」,亦不得將昇級前之「程式」轉讓予他人使 用。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均業經 貴客戶授權,並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本 與其「權利證明書」。

退款保證

若 貴客戶因故不滿意本「程式」,且 貴客戶為原始被授權人,則 貴客戶得索回原已付款項,惟 貴客戶需於發票日三十天 內將本「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還提供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已付款項。

程式轉讓

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貴客戶始得轉讓本「程式」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 貴客戶轉讓本「程式」之同時,亦應交付 一份本合約之拷貝,包括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轉讓後, 貴客戶即不得繼續使用本「程式」。

2. 費用

「程式」授權應付金額係一次收足之費用。

一次收足之費用係基以「權利證明書」所載明之可使用層級而定。IBM 將不退還 貴客戶之應付或已付費用,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若 貴客戶欲增加使用層級,請通知 IBM 或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並支付相關費用。

若政府針對本「程式」收取稅捐(不包括 IBM 之營利所得稅), 貴客戶同意支付指定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免繳證明文件。自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日起所生個人財產稅,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3. 有限保證

IBM 保證當本「程式」在特定運作環境下,符合其規格。此項保證僅適用於本「程式」未經修改之部分。IBM 不保證本「程式」 絕不中斷或全無錯誤或 IBM 將更正所有錯誤。使用本「程式」所生之結果,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IBM 提供存取權予 貴客戶,使 貴客戶得以存取內含下列項目相關資訊之 IBM 資料庫,且不另收任何費用:本「程式」 之已知瑕疵、瑕疵更正、限制及略過。請查閱 IBM Software Support Guide,以取得進一步資訊,其網址如 下:http://www.ibm.com/software/support。自原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之日起算,IBM 至 少會保留此資訊一年(「保證期間」)。

於保證期間內,倘本「程式」之功能無法符合其規格,且所生問題無法藉由 IBM 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獲得解決, 貴客戶得將本 「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以取回原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 與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原付款項。

本條保證是 貴客戶的僅有保證且取代其他一切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包括但不限於可售性及符合特定效用之保證)。倘法律規定不得 排除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上述除外條款則不適用,惟該默示之保證僅於保證期間內有效。

此等保證事項賦予 貴客戶如上所述的特定法定權利,此外, 貴客戶亦可能享有其他權利,視所適用之準據法規定而定。

4.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 償責任上限。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 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5.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此等資訊之處理 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 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5.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6.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 「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6.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台灣:有限保證(第三節):最後一段刪除。

Z125-3301-12 (11/2003)
授權手冊

除 國際授權合約 - 程式評估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ClearQuest 7.0.1
程式編號:5724-G36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ClearQuest MultiSite 7.0.1
程式編號:5724-G37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ClearQuest and ClearQuest MultiSite 7.0
程式編號:5724-G38

評估期間

評估期自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日起算,於 30 日後終止。

其他 IBM 程式之使用限制權

若 貴客戶係以本程式作為其他 IBM 程式(「主體程式」)一部分之方式獲得本程式,則主體程式應將本程式列為「其他 IBM 程式」, 貴客戶僅得於支援主體程式而收受本程式,且 貴客戶對本程式之使用權,應受主體式授權限制。若 貴客戶意欲取得 未受主體程式授權條款限制之另一份本程式授權,請洽詢 貴客戶之 IBM 銷售代表。

其他 IBM 程式

本程式係以多重產品套件提供授權,且包括隨本程式一併散布之其他產品(「其他 IBM 程式」)。依本合約, 貴客戶僅限於結 合 貴客戶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安裝及使用此等其他 IBM 程式。其他 IBM 程式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貴客戶不得轉讓或轉 售其他 IBM 程式。本程式之合約條款得取代或修訂其他 IBM 程式之授權條款。若有抵觸時,本程式條款較檢附於其他 IBM 程式之授權合約條款優先適用。 貴客戶之使用權到期或終止時, 貴客戶須停用、銷毀或立即歸還其他 IBM 程式之所有複本 予 貴客戶取得該其他 IBM 程式之他方;若 貴客戶欲加以下載,請聯絡 貴客戶取得該其他 IBM 程式之他方。若 貴客 戶欲逾越上文所列之限制規定用途授權使用其他 IBM 程式,請 貴客戶聯絡 IBM 銷售代表或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該方, 以取得適當授權。

下列為隨本程式一併授權之其他 IBM 程式:
1. IBM Rational License Server
2. Portions of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3. Portions of Tivoli Directory Server 6.0

排除元件

倘適用本授權合約之準據法國家/地區法令認定本段落之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則不適用。下列元件為「排除元件」,縱使於本 IBM 合約或其他任何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
(a) 此等「排除元件」之第三人供應商(「供應商」)提供元件,不附帶任何保證,且此等供應商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 保,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權利、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
(b) 在任何情況下,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資料滅失、盈餘損 失、營利損失,供應商概不負責;且
(c) 凡因「排除元件」所致或與其相關或之任何主張,對於 貴客戶,IBM 與其供應商均不負責且不予以辯護、賠償或使 貴客戶免除法律責任。

縱使有此等排除條款,在德國及奧地利,IBM 對「排除元件」之保證與責任,僅由適用於德國與奧地利之 IBM 授權合約個別條 款所拘束。

就 IBM 所需提供予 貴客戶之相關於「排除元件」之通知或重要資訊,包括取得特定「排除元件」原始碼之說明,可見於檢附於 本程式之 NOTICES 檔案內。

貴客戶之「排除元件」使用行為,,受本合約之條款所拘束,而不受 NOTICES 檔中可能包含之任何條款所拘束。本合約所包含 之條款限由 IBM 提供,而非由任何其他方提供。未來之程式更新及修正套件可能包含額外之「排除元件」,若有該等額外「排除元 件」及相關通知與資訊,將列於另一份檢附於本程式更新或修正套件之 NOTICES 檔內。

下列為「排除元件」:
1. Apache Ant v1.6.5
2. Apache Ant v 1.5.4
3. Apache Commons Discovery v 0.2
4. Apache Commons EL v1.0
5. Apache Commons Logging v 1.0.3
6. Apache Jakarta JSP Standard Tag Library (JSTL) Code v 1.1
7. Apache Jakarta Log4J 1.2.8
8. Apache Jakarta Tomcat NT Services 4.0
9. Apache Jakarta Tomcat v 4.1.30
10. Apache Jasper 2 v 1.0
11. Apache Jasper v 4.0
12. Apache Lucene 1.4.3
13. Apache SOAP v 2.3.1
14. Apache Web Services Invocation Framework Code (WSIF) v 2.0
15. Bean Scripting Framework v 2.3
16. Case Sensitive ComboBox
17. Component One Chart v. 8.0.20052.57
18. CPAN Compress-Zlib
19. CPAN Crypt::SSLeay
20. CPAN HTML-Parser
21. CPAN HTML-Tagset
22. CPAN Libwin32
23. CPAN libwww-perl
24. CPAN MailTools
25. CPAN Perl interpreter
26. CPAN TermReadKey
27. CPAN TimeDate
28. CPAN Tk
29. CPAN URI
30. CPAN XML-Parser
31. CPAN XML-Writer
32. DBwin32.exe 1.3.0.0
33. Eclipse 3.2.2
34. Eclipse Modeling Framework (EMF) 2.0
35. eHelp RoboHelp
36. EMF 2.2.2
37. gen_uuid.c
38. HSQLDB V1.7.1
39. Hyades 3.0
40. ICU4C 3.6
41. ICU4J 3.2
42. ICU4J 3.6
43. JUnit 3.8.1
44. JYTHON V 2.1
45. libmsg 2.5
46. MDAC v. 2.7
47. Microsoft Visual Studio.NET components
48. MIT Kerberos 1.3.4
49. Mozilla Rhino Scripting Engine v 1.5.2
50. MS Jet 4.0
51. MSI 3.1
52. MX4J V 1.1
53. OpenLDAP 2.1
54. OpenSSL 0.9.7c
55. Quick V1.0.1
56. Regexp
57. TPTP 4.2.2
58. Universal Description, Discovery and Integration Registry (UDDI4J) V 2.0
59. University of Michigan LDAP 3.3
60. Webservices Description Language for Java Toolkit (WSDL4J) V 1.4
61. XSD 2.0

獨立授權程式碼

倘適用本授權合約之準據法國家/地區法令認定本段落之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則不適用。下列每一個元件被視為「獨立授權程式碼」。 依訂於檢附於本程式之 NON_IBM_LICENSE 檔內適用第三人授權合約條款之規定,授予 貴客戶 IBM「獨立授權程 式碼」。縱使於本合約或其他任何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除非以下另有規定,否則規範 貴客 戶之所有「獨立授權程式碼」使用行為者,為該等第三人授權合約之條款。

未來之程式更新或修正套件可能包含額外之「獨立授權程式碼」,該等額外「獨立授權程式碼」及相關之授權列於另一份檢附於本程式更 新或修正套件之 NON_IBM_LICENSE 檔內。貴客戶承認 貴客戶業已閱讀並同意內含於 NON_IBM_LICENSE 檔之授權合約。若 貴客戶不同意該等第三人授權合約之條款,則 貴客戶不得使用「獨立授權程式碼」。

以依「國際程式授權合約」(IPLA) 或「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ILAN) 取得之程式,且 貴客戶為本程 式原始被授權人而言,若 貴客戶不同意第三人授權合約, 貴客戶須依照 IBM 合約內之「退款保證」一節內之條款,且於合約 指定之時間範圍內,退還本程式。

附註:縱使於第三人授權合約、本合約或其他任何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
(a) IBM 提供本「獨立授權程式碼」予 貴客戶,不附帶任何保證;
(b) 就「獨立授權程式碼」而言,IBM 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保,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權利、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 ,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
(c) 凡因「獨立授權程式碼」所致或與其相關或之任何主張,對於 貴客戶,IBM 均不負責且不予以辯護、賠償或使 貴客 戶免除法律責任。
(d) 凡與「獨立授權程式碼」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資料滅失、盈餘損失、營利 損失,IBM 概不負責。

縱使有此等排除條款,在德國及奧地利,IBM 對「獨立授權程式碼」之保證與責任,僅由適用於德國與奧地利之 IBM 授權合約 個別條款所拘束。

附註:IBM 得就某些「獨立授權程式碼」提供有限支援,若可取得此等支援,關於此等支援之詳細資料與任何額外條款將於本授權手 冊中明文規定。

下列為「獨立授權程式碼」:
1. Business Objects Crystal Reports
2. HP-UX Developer's Kit for Java
3. JACL 1.3.1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程式特別條款

多重程式服務方案

各程式得作為「套件」或多重程式服務方案之一部分而予以授權。組成該套件或多重軟體服務方案之各程式,不得同時供不同使用者使用 ,且每次僅得供一位使用者使用。若任一該等程式有包含第三人軟體之情形,則該第三人軟體不得由本程式分離,亦不得獨立於本程式之外 而使用。

DATADIRECT CONNECT FOR ODBC 5.1 版

本程式內含 DataDirect 軟體。 貴客戶僅得結合本程式使用本程式提供之 DataDirect 軟體,不得獨立使 用該軟體。

IBM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本程式檢附一份內嵌版本之 IBM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內嵌 式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 貴客戶對內嵌式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 元件之使用限於支援 貴客戶就本程式所取得之授權使用。內嵌式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 元件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分別以 "JAVA CONNECTOR ARCHITECTURE"、「停用裝置」、「多重元件版本」及「無限複製元件」為標 題之下列段落,適用於 貴客戶對內嵌式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 元件之使用,且此等段落中 所謂「Express 程式」,係指內嵌式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 元件。

(1) JAVA CONNECTOR ARCHITECTURE:本 Express 程式內含 Java Connector Architecture (JCA)。 貴客戶僅得結合本 Express 程式之「資料庫連線儲存」功能之使用而使用 JCA 技術。JCA 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2) 停用裝置:本 Express 程式可能內含停用裝置,該裝置係用於防止某些功能遭他人使用。 貴客戶不得竄改此停用 裝置,亦不得變更本 Express 程式。

(3) 多重元件版本:本 Express 程式之媒體可能內含多重版本之相同 Express 程式元件,例如針對不同作業系 統而設計之版本,以及轉換為不同語言之版本。 貴客戶得使用單一版本之 Express 程式元件。縱使本 Express 程 式之媒體內含多重版本之某元件, 貴客戶仍無權使用同一本 Express 程式元件之多重版本。

(4) 無限複製元件: 貴客戶得於 貴客戶任何機器中,安裝及使用不限份數之 Admin Scripting 程式元件 ,以支援 貴客戶依授權規定使用本 Express 程式之其他元件。

MICROSOFT JET 元件

本程式內含 MS Jet 4.0 元件。 貴客戶不得再散布本 MS Jet 元件。 貴客戶得從下列網站取得 MS Jet 再散布權:http://www.microsoft.com/data。未取得 Microsoft 之事先書面許可前, 貴客戶不得將使用 MS Jet 元件之任何基準測試結果揭露予任何第三人。

TIVOLI DIRECTORY SERVER 6.0 CLIENT

(1) 貴客戶得安裝及使用一份所提供之各 IBM Directory Server 元件。 貴客戶得於已安裝其他程式元 件之同一部機器中,或其他個別機器中,安裝及使用該份 IBM Directory Server 元件。該等 IBM Directory Server 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2) 本程式之某些元件係以原始碼之形式提供。縱使本合約另有相反規定,本程式各項服務僅供本程式套件內所包括之此等元件之未 修改過之二進位版本之用,不可用於此等元件之原始碼,也不可用於 貴客戶所建立之此等元件之任何修改。

DB2 Restricted Enterprise Edition

DB2 Restricted Enterprise Edition 之有限個別使用者授權:DB2 Restricted Enterprise Edition 內含 DB2 Enterprise Server Edition 之若干部分。 貴客戶僅限於 貴客戶 之本程式授權使用範圍內為與之結合而安裝及使用一份本程式,以儲存及管理本程式所使用及產生之資料,不得用於其他資料管理用途。 DB2 Restricted Enterprise Edition 僅限於由本程式之內部元件使用。例如,DB2 Restricted Enterprise Edition 可作為本程式所產生之配置資訊之儲存庫,且不得用以建置或延伸儲存業務資料之自訂應用程 式;此授權未允許用以產生查詢或報告之自其他應用程式至資料庫之入埠連線。 貴客戶不得安裝可供 DB2 使用之任何另行購買之 功能特性,惟 貴客戶購得完整授權之 DB2 版本者不在此限。

D/N: L-KHUY-72TQ52
P/N: L-KHUY-72TQ52



授權手冊

除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ClearQuest 7.0.1
程式編號:5724-G36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本「程式」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惟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ClearQuest MultiSite 7.0.1
程式編號:5724-G37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本「程式」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惟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

程式名稱:IBM Rational ClearQuest and ClearQuest MultiSite 7.0
程式編號:5724-G38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本「程式」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惟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

其他 IBM 程式之使用限制權

若 貴客戶係以本程式作為其他 IBM 程式(「主體程式」)一部分之方式獲得本程式,則主體程式應將本程式列為「其他 IBM 程式」, 貴客戶僅得於支援主體程式而收受本程式,且 貴客戶對本程式之使用權,應受主體式授權限制。若 貴客戶意欲取得 未受主體程式授權條款限制之另一份本程式授權,請洽詢 貴客戶之 IBM 銷售代表。

其他 IBM 程式

本程式係以多重產品套件提供授權,且包括隨本程式一併散布之其他產品(「其他 IBM 程式」)。依本合約, 貴客戶僅限於結 合 貴客戶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安裝及使用此等其他 IBM 程式。其他 IBM 程式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貴客戶不得轉讓或轉 售其他 IBM 程式。本程式之合約條款得取代或修訂其他 IBM 程式之授權條款。若有抵觸時,本程式條款較檢附於其他 IBM 程式之授權合約條款優先適用。 貴客戶之使用權到期或終止時, 貴客戶須停用、銷毀或立即歸還其他 IBM 程式之所有複本 予 貴客戶取得該其他 IBM 程式之他方;若 貴客戶欲加以下載,請聯絡 貴客戶取得該其他 IBM 程式之他方。若 貴客 戶欲逾越上文所列之限制規定用途授權使用其他 IBM 程式,請 貴客戶聯絡 IBM 銷售代表或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該方, 以取得適當授權。

下列為隨本程式一併授權之其他 IBM 程式:
1. IBM Rational License Server
2. Portions of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3. Portions of Tivoli Directory Server 6.0

排除元件

倘適用本授權合約之準據法國家/地區法令認定本段落之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則不適用。下列元件為「排除元件」,縱使於本 IBM 合約或其他任何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
(a) 此等「排除元件」之第三人供應商(「供應商」)提供元件,不附帶任何保證,且此等供應商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 保,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權利、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
(b) 在任何情況下,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資料滅失、盈餘損 失、營利損失,供應商概不負責;且
(c) 凡因「排除元件」所致或與其相關或之任何主張,對於 貴客戶,IBM 與其供應商均不負責且不予以辯護、賠償或使 貴客戶免除法律責任。

縱使有此等排除條款,在德國及奧地利,IBM 對「排除元件」之保證與責任,僅由適用於德國與奧地利之 IBM 授權合約個別條 款所拘束。

就 IBM 所需提供予 貴客戶之相關於「排除元件」之通知或重要資訊,包括取得特定「排除元件」原始碼之說明,可見於檢附於 本程式之 NOTICES 檔案內。

貴客戶之「排除元件」使用行為,,受本合約之條款所拘束,而不受 NOTICES 檔中可能包含之任何條款所拘束。本合約所包含 之條款限由 IBM 提供,而非由任何其他方提供。未來之程式更新及修正套件可能包含額外之「排除元件」,若有該等額外「排除元 件」及相關通知與資訊,將列於另一份檢附於本程式更新或修正套件之 NOTICES 檔內。

下列為「排除元件」:
1. Apache Ant v1.6.5
2. Apache Ant v 1.5.4
3. Apache Commons Discovery v 0.2
4. Apache Commons EL v1.0
5. Apache Commons Logging v 1.0.3
6. Apache Jakarta JSP Standard Tag Library (JSTL) Code v 1.1
7. Apache Jakarta Log4J 1.2.8
8. Apache Jakarta Tomcat NT Services 4.0
9. Apache Jakarta Tomcat v 4.1.30
10. Apache Jasper 2 v 1.0
11. Apache Jasper v 4.0
12. Apache Lucene 1.4.3
13. Apache SOAP v 2.3.1
14. Apache Web Services Invocation Framework Code (WSIF) v 2.0
15. Bean Scripting Framework v 2.3
16. Case Sensitive ComboBox
17. Component One Chart v. 8.0.20052.57
18. CPAN Compress-Zlib
19. CPAN Crypt::SSLeay
20. CPAN HTML-Parser
21. CPAN HTML-Tagset
22. CPAN Libwin32
23. CPAN libwww-perl
24. CPAN MailTools
25. CPAN Perl interpreter
26. CPAN TermReadKey
27. CPAN TimeDate
28. CPAN Tk
29. CPAN URI
30. CPAN XML-Parser
31. CPAN XML-Writer
32. DBwin32.exe 1.3.0.0
33. Eclipse 3.2.2
34. Eclipse Modeling Framework (EMF) 2.0
35. eHelp RoboHelp
36. EMF 2.2.2
37. gen_uuid.c
38. HSQLDB V1.7.1
39. Hyades 3.0
40. ICU4C 3.6
41. ICU4J 3.2
42. ICU4J 3.6
43. JUnit 3.8.1
44. JYTHON V 2.1
45. libmsg 2.5
46. MDAC v. 2.7
47. Microsoft Visual Studio.NET components
48. MIT Kerberos 1.3.4
49. Mozilla Rhino Scripting Engine v 1.5.2
50. MS Jet 4.0
51. MSI 3.1
52. MX4J V 1.1
53. OpenLDAP 2.1
54. OpenSSL 0.9.7c
55. Quick V1.0.1
56. Regexp
57. TPTP 4.2.2
58. Universal Description, Discovery and Integration Registry (UDDI4J) V 2.0
59. University of Michigan LDAP 3.3
60. Webservices Description Language for Java Toolkit (WSDL4J) V 1.4
61. XSD 2.0

獨立授權程式碼

倘適用本授權合約之準據法國家/地區法令認定本段落之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則不適用。下列每一個元件被視為「獨立授權程式碼」。 依訂於檢附於本程式之 NON_IBM_LICENSE 檔內適用第三人授權合約條款之規定,授予 貴客戶 IBM「獨立授權程 式碼」。縱使於本合約或其他任何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除非以下另有規定,否則規範 貴客 戶之所有「獨立授權程式碼」使用行為者,為該等第三人授權合約之條款。

未來之程式更新或修正套件可能包含額外之「獨立授權程式碼」,該等額外「獨立授權程式碼」及相關之授權列於另一份檢附於本程式更 新或修正套件之 NON_IBM_LICENSE 檔內。貴客戶承認 貴客戶業已閱讀並同意內含於 NON_IBM_LICENSE 檔之授權合約。若 貴客戶不同意該等第三人授權合約之條款,則 貴客戶不得使用「獨立授權程式碼」。

以依「國際程式授權合約」(IPLA) 或「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ILAN) 取得之程式,且 貴客戶為本程 式原始被授權人而言,若 貴客戶不同意第三人授權合約, 貴客戶須依照 IBM 合約內之「退款保證」一節內之條款,且於合約 指定之時間範圍內,退還本程式。

附註:縱使於第三人授權合約、本合約或其他任何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
(a) IBM 提供本「獨立授權程式碼」予 貴客戶,不附帶任何保證;
(b) 就「獨立授權程式碼」而言,IBM 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保,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權利、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 ,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
(c) 凡因「獨立授權程式碼」所致或與其相關或之任何主張,對於 貴客戶,IBM 均不負責且不予以辯護、賠償或使 貴客 戶免除法律責任。
(d) 凡與「獨立授權程式碼」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資料滅失、盈餘損失、營利 損失,IBM 概不負責。

縱使有此等排除條款,在德國及奧地利,IBM 對「獨立授權程式碼」之保證與責任,僅由適用於德國與奧地利之 IBM 授權合約 個別條款所拘束。

附註:IBM 得就某些「獨立授權程式碼」提供有限支援,若可取得此等支援,關於此等支援之詳細資料與任何額外條款將於本授權手 冊中明文規定。

下列為「獨立授權程式碼」:
1. Business Objects Crystal Reports
2. HP-UX Developer's Kit for Java
3. JACL 1.3.1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程式特別條款

貴客戶得根據所取得之本程式授權,依下列規定使用本程式:

授權類型 - 浮動型使用授權:

貴客戶得使用本程式(包括將本程式安裝於多重用戶端或伺服器上),惟並行使用者總數不得逾 貴客戶所取得之本程式浮動型使用授 權總數。依照 IBM 合理之要求, 貴客戶須提供 IBM 所有程式使用行為之報告。

授權類型 - 授權使用授權:

就以任何方式存取本程式之每一個別使用者應取得「授權使用者授權」。每一份「授權使用授權」僅授權一位特定使用者使用本程式,且 僅限於就長期置換之人員重新指定「授權使用者授權」。依「授權使用授權」規定授權之程式,得安裝於單一電腦上,並供多位使用者存取 ,惟應先為每一個別使用者取得「授權使用授權」。此外,亦得於伺服器上安裝及使用本程式,惟應先為存取本程式之每一個別使用者另行 取得「授權使用授權」。依照 IBM 合理之要求, 貴客戶須提供 IBM 所有程式使用行為之報告。

固定期間授權

若 貴客戶依「固定期間授權」取得本程式,則適用下列條款: 貴客戶僅限於一段限定之期間內使用本程式,該期間稱為「固定期 間」。「固定期間」將會載明於 貴客戶之「權利證明書」中。於「固定期間」結束時,本程式使用授權終止,且 貴客戶同意不再使用 本程式並銷毀所有本程式之複本。IBM 得同意依額外之付款延長「固定期間」,若 貴客戶欲於「固定期間」後繼續使用本程式,請 於「固定期間」期滿前聯絡 IBM 或 貴客戶之 Rational 經銷商。

多重程式服務方案

各程式得作為「套件」或多重程式服務方案之一部分而予以授權。組成該套件或多重軟體服務方案之各程式,不得同時供不同使用者使用 ,且每次僅得供一位使用者使用。若任一該等程式有包含第三人軟體之情形,則該第三人軟體不得由本程式分離,亦不得獨立於本程式之外 而使用。

DATADIRECT CONNECT FOR ODBC 5.1 版

本程式內含 DataDirect 軟體。 貴客戶僅得結合本程式使用本程式提供之 DataDirect 軟體,不得獨立使 用該軟體。

IBM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本程式檢附一份內嵌版本之 IBM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內嵌 式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 貴客戶對內嵌式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 元件之使用限於支援 貴客戶就本程式所取得之授權使用。內嵌式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 元件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分別以 "JAVA CONNECTOR ARCHITECTURE"、「停用裝置」、「多重元件版本」及「無限複製元件」為標 題之下列段落,適用於 貴客戶對內嵌式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 元件之使用,且此等段落中 所謂「Express 程式」,係指內嵌式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 元件。

(1) JAVA CONNECTOR ARCHITECTURE:本 Express 程式內含 Java Connector Architecture (JCA)。 貴客戶僅得結合本 Express 程式之「資料庫連線儲存」功能之使用而使用 JCA 技術。JCA 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2) 停用裝置:本 Express 程式可能內含停用裝置,該裝置係用於防止某些功能遭他人使用。 貴客戶不得竄改此停用 裝置,亦不得變更本 Express 程式。

(3) 多重元件版本:本 Express 程式之媒體可能內含多重版本之相同 Express 程式元件,例如針對不同作業系 統而設計之版本,以及轉換為不同語言之版本。 貴客戶得使用單一版本之 Express 程式元件。縱使本 Express 程 式之媒體內含多重版本之某元件, 貴客戶仍無權使用同一本 Express 程式元件之多重版本。

(4) 無限複製元件: 貴客戶得於 貴客戶任何機器中,安裝及使用不限份數之 Admin Scripting 程式元件 ,以支援 貴客戶依授權規定使用本 Express 程式之其他元件。

MICROSOFT JET 元件

本程式內含 MS Jet 4.0 元件。 貴客戶不得再散布本 MS Jet 元件。 貴客戶得從下列網站取得 MS Jet 再散布權:http://www.microsoft.com/data。未取得 Microsoft 之事先書面許可前, 貴客戶不得將使用 MS Jet 元件之任何基準測試結果揭露予任何第三人。

TIVOLI DIRECTORY SERVER 6.0 CLIENT

(1) 貴客戶得安裝及使用一份所提供之各 IBM Directory Server 元件。 貴客戶得於已安裝其他程式元 件之同一部機器中,或其他個別機器中,安裝及使用該份 IBM Directory Server 元件。該等 IBM Directory Server 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2) 本程式之某些元件係以原始碼之形式提供。縱使本合約另有相反規定,本程式各項服務僅供本程式套件內所包括之此等元件之未 修改過之二進位版本之用,不可用於此等元件之原始碼,也不可用於 貴客戶所建立之此等元件之任何修改。

DB2 Restricted Enterprise Edition

DB2 Restricted Enterprise Edition 之有限個別使用者授權:DB2 Restricted Enterprise Edition 內含 DB2 Enterprise Server Edition 之若干部分。 貴客戶僅限於 貴客戶 之本程式授權使用範圍內為與之結合而安裝及使用一份本程式,以儲存及管理本程式所使用及產生之資料,不得用於其他資料管理用途。 DB2 Restricted Enterprise Edition 僅限於由本程式之內部元件使用。例如,DB2 Restricted Enterprise Edition 可作為本程式所產生之配置資訊之儲存庫,且不得用以建置或延伸儲存業務資料之自訂應用程 式;此授權未允許用以產生查詢或報告之自其他應用程式至資料庫之入埠連線。 貴客戶不得安裝可供 DB2 使用之任何另行購買之 功能特性,惟 貴客戶購得完整授權之 DB2 版本者不在此限。

D/N: L-KHUY-72TQ52
P/N: L-KHUY-72TQ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