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當事人合約

合約完成時(亦即,當社會工作者對合約內容感到滿意並取得核准時),所產生的合約便可發出給合約上的任一個簽約人或當事人。合約可以透過電子郵件或郵寄發出。合約的發出方法視指定合約只能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只能以郵寄方式傳送,或是以這兩種方式傳送的配置設定而定。

合約可以重新發出給當事人,比方說,如果起始合約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情況下。每次發出合約的歷程都會記錄在系統上,並指出重新發出的時間、發出合約的人員,以及所發出合約的收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