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利用這個頁面來定義高可用性群組的原則。 原則是在核心群組層次定義的。 它只適用於這個核心群組所包含之相符的高可用性群組。
若要檢視這個管理主控台頁面,請按一下伺服器 > 核心群組 > 核心群組設定 > 新建 >,或選取現有的核心群組,再按一下 原則 > pollicy_name。
原則的名稱。這個名稱在核心群組範圍內必須是唯一的名稱。
在建立這個原則時所選取的原則類型。本欄位是唯讀欄位。 如果您要變更原則類型,必須先刪除這個原則,然後再次建立它,不過這次要指定不同的原則類型。如果這是 IBM® 提供的原則,請不要刪除它,請另外建立新的原則,將高可用性群組名稱所包含的更多屬性指定為這個新原則的比對準則。 含有最多符合群組名稱所含屬性數目的原則,就是與該群組相關聯的原則。
指定這個原則的說明。 例如,與產品一起提供的叢集 TM 原則之說明是「TM N 之 1 原則」。
指定高可用性管理程式檢查這個原則所管理之作用中群組成員性能的時間間隔(秒)。 如果群組成員失敗,即會重新啟動群組成員所在的伺服器。
資料類型 | 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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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值 | 0(零) |
指定如果作業失敗,指派給失效伺服器的工作項目,是否移到指定為群組最偏好的伺服器中。 這個欄位只適用於「N 之 M」和「N 之 1」原則。
指定群組成員是否只在這個群組的偏好伺服器清單所列的伺服器中啟動。 這個欄位只適用於「N 之 M」和「N 之 1」原則。
指定要啟動幾個高可用性群組成員。 這個欄位只適用於「N 之 M」原則。
指定是否啟用這個原則所管理之群組的法定最低數目檢查。 法定最低數目是在失效事件中,用來保護群組各成員所共用之資源的機制。
如果啟用這一項時,除非大部分成員都在執行中,否則,任何使用這項原則的群組都不會達到法定最低數目。 比方說,如果群組中有 n 個成員,就必須有 (n/2) + 1 伺服器在線上,才能達到法定最低數目。 在達到法定最低數目之前,無法啟動任何群組成員。
法定最低數目機制的設計是為了結合硬體控制機能來運作,在作業失敗會造成群組的分割時,這個硬體控制機能可用來關閉應用程式伺服器。
自訂內容 | 請按一下這個項目來指定原則的自訂內容。 |
比對準則 | 請按一下這個項目來設定原則的比對準則。 |
偏好伺服器 | 請按一下這個項目來設定在啟動群組成員時,得到喜好設定的伺服器清單。 |
靜態群組伺服器 | 請按一下這個項目來設定所啟動的特定伺服器清單。 |
標示(線上)的鏈結表示需要存取網際網路。